《陕北关中地区移民搬迁规划实施指导意见》通知

筱焱 饮食控制 2024-12-26 2 0

《陕北关中地区移民搬迁规划实施指导意见》通知

陕扶办发〔2014〕49号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北关中地区移民搬迁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北关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陕北关中地区移民搬迁规划实施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9日 陕北关中地区移民搬迁规划实施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陕北、关中秦岭北麓和渭北旱塬地区移民搬迁规划实施工作,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调整完善搬迁规划   (一)精准到户,科学确定搬迁规模。要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对搬迁户进行全面核查,摸清底数,精准到户,逐年确定搬迁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原规划确定的搬迁任务进行调整,适当减少搬迁任务过大、群众需求不足市县的搬迁规模,增加群众意愿强烈、搬迁规划任务过小县区的规模。   (二)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移民安置点。陕北地区要以移民搬迁推进城镇化建设,关中地区要以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带动移民搬迁,建好城镇和社区,吸引农民进城进镇安置。移民安置点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统筹重点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尽可能靠近城镇和大社区,科学布局,合理规划,设施齐全、功能完备、避免重复建设,避免农村复制农村。在建筑风格和色调设计上,要体现当地民俗民居特点,具有区域特色,确保文化传承。   (三)因户施策,分类推进移民搬迁工作。要对搬迁对象进行科学分类,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结合城镇化建设,符合条件的尽可能通过城镇保障性住房进行安置;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通过在农村社区和中心村建设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贫困户;结合两项制度衔接,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解决五保、孤残等无发展能力群众的搬迁安置问题。   二、明确搬迁对象和范围   (一)搬迁范围。凡户籍在陕北和关中各县(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均可列入移民搬迁范围。一是居住在边远地区、海拔在800米以上的高寒山区和陡坡峡谷地带,生存空间狭小,生产生活环境恶劣区域的农户;二是远离集镇和交通干线,修路、通电、通水一次性投资成本过大,群众就医、小孩上学不便的自然村组和单庄独户;三是地裂、滑坡、崩塌、洪涝等地质灾害多发区或地方病区,无法在当地生存的农户;四是无劳动能力、无家庭积累、无安全住房的农户。   (二)对象确定。要严格坚持自愿搬迁的原则,按照群众申请、村组评议、乡镇审核、县(区)审定的程序确定搬迁对象。凡未提出搬迁申请的,不得列入搬迁计划。要优先安排符合搬迁条件的在册贫困户、地质灾害区群众、残疾人和计生家庭进行搬迁。对所有搬迁户都要逐级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规范安置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采取多种安置方式。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安置方式,坚持以集中安置为主,加大城镇化安置比例。积极探索移民搬迁与保障性住房结合的有效办法,采取回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安置搬迁户。“三无户”和特困户,通过在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新型农村社区或有一定规模的中心村建设共有产权房等形式进行安置。五保户和孤寡老人原则上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不愿集中供养的,可就近在集中安置点、新型农村社区或有一定规模的中心村建设周转房,免费提供使用。   (二)严格控制建房面积。严格按照人均25平方米标准控制建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对于特困户由政府建设的免费住房户均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三)明确补助标准。加大财政投入和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统一移民搬迁补助标准和政策。对于贫困户,扶贫移民搬迁省级每户补助3万元;以工代赈易地扶贫等搬迁按行业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齐,达到每户3万元标准。非贫困户每户省级补助1.5万元。鼓励楼房化安置,四层以上楼房安置的省财政每户增加补助资金5000元。市县(区)财政配套每户不低于1.5万元,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特困户建房除省级按补助标准补助外,不足资金由市县财政解决。   四、严格落实移民搬迁相关政策   (一)统一移民搬迁政策。关中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参照执行省上已出台的陕北移民搬迁相关政策规定。   (二)保障项目建设用地。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的原则,用足用活土地增减挂钩等政策,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保证移民搬迁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指标由国土部门专项下达。移民搬迁项目用地、占用林地、宜林地要按照程序报批手续,用地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   (三)严格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要严格落实《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陕政发〔2012〕4号)的有关规定,返还承建单位交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税费;按最低标准或减半收取土地估价费、灾害评估等费用;比照执行保障性住房贷款利率等政策。   五、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一)职责分工。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由县(区)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项目建设任务。集中安置点的道路、桥梁等项目由交通部门负责;排水渠及管道等由住建部门负责;电力线路、变压器和配电房柜等由电力部门负责;堤防、饮水工程等由水利部门负责;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由教育部门负责;卫生所(室)建设等由卫生部门负责;社区服务场所建设等由民政部门负责;文化设施等由文化部门负责;健身器材等由体育部门负责。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要充分结合已有的行业规划确定,立项、申报等工作由各有关部门负责。配套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或管理渠道的,由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二)项目申报。县(区)政府统筹安排,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县级各有关部门。县级各有关部门9月底前,按行业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发改委和省级对口部门。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优先安排移民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并将项目安排落实情况抄送省发改委和省扶贫办。当年可建成入住的小型安置点,原则上要求基础设施当年建设到位;中型安置点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住房工程建成后两年内配套建设到位;大型安置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住房工程建成后三年内配套建设到位。   六、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一)同步配套扶持产业。按照生产与生活并重、住房建设与产业开发并举的思路同步规划配套产业,逐户落实就业增收方案。采取贷款贴息、资金直补、建立互助资金组织、建立示范园区等方式,扶持搬迁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   (二)强化培训促进就业。加强“雨露计划”、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等,提高搬迁群众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能力,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力在二、三产等领域进行就业和创业。优先安排搬迁群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探索搬迁户与企业结合的产业扶贫机制,通过土地流转、参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等方式,提高搬迁户的财产性和工资性收入。   七、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规范项目管理。按照省上下达的搬迁资金规模,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要按照当年项目年底前全部开工,上年度项目房屋主体完工,前年度项目提高入住率的建设要求,细化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移民搬迁项目的审查、备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不得违规转包、分包。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二)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我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加强资金筹措和管理。要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县(区)财政配套不到位的,市财政要统筹解决。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三)完善档案资料。健全移民搬迁项目档案资料,安置点要有用地审批、地质灾害评估、环境评估、招投标等手续,搬迁户要逐户签订搬迁协议,完善搬迁户档案,明确搬迁时间、安置地址、房屋面积、补助标准、旧宅基地腾退时限等内容。对于整合的其它行业部门资金,要严格执行各有关部门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建立健全移民搬迁档案。   八、做好搬迁群众服务管理   (一)保障搬迁户权益。搬迁户原有的集体资产收益权、土地承包权、林木所有权及自留山使用权,凡未享受进城落户政策的,维持现状不变。鼓励搬迁户依法、有偿流转承包的耕地和林地。自愿交回土地、山林等承包经营权的,要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二)规范移民户籍管理。结合新的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搬迁户户籍管理。搬迁户户籍可迁入新居住地,也可保留在原居住地。进入城镇自愿迁移户籍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搬迁户子女上学,由安置地政府统一协调,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享受迁入地住户子女同等待遇。搬迁户享受的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随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政府负责落实。   (三)完善房屋产权管理。房屋管理使用按照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农村搬迁安置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按农村居民进行土地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对进入城镇使用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搬迁安置的,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后,按城镇居民进行土地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搬迁户意愿和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对移民安置房确权登记,并及时颁发房屋产权证。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移民搬迁的责任主体是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移民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夯实部门工作责任。加强移民搬迁工作考核,对工作优秀的市、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工作较差的在全省通报批评。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移民搬迁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移民干部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落实移民搬迁工作人员,充实工作力量,确保每县(区)配备3-5名专职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抄送:陕北关中各市县(区)扶贫办(局)、发改委、财政局。 陕西省扶贫办综合处 2014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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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焱

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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