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槌敲响正义之声、和谐之音

亦磬 饮食控制 2024-12-24 2 0

让法槌敲响正义之声、和谐之音

  编者按: 去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授予王怀安等25名老同志“功勋天平奖章”、授予宋鱼水等6名同志“英模天平奖章”。“与法治同行”栏目从今天开始刊登这些获颁奖章人员的“讲述”文章,通过他们回忆自身经历的重大事件、所审理的大案或者讲述自己的获奖感受,“记忆流淌岁月,见证法治辉煌”。 1988年,我考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一名打字员做起,当过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至今已近20年了。在当法官的10多年里,我审理了2000多起民事案件。每当宣读判决、敲响法槌时,我都真心地希望,能把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传递给每一位当事人,赢得他们对法官、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任。 给人民群众及时和看得见的公平公正 初任法官时,我审理了一起工伤赔偿案件,被上诉人是一个二十出头的农民工,刚进厂不久,就在一次事故中受了伤。在支付一定医药费后,厂方以评残等级过重为由,拒绝其他赔偿,双方上了法庭。一审法院作出由厂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们二审合议庭很快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农民工打赢了官司,也拿到了赔偿款。一切似乎都很平常。想不到的是,那天我正在办公室,值班法警告诉我楼下有人找。刚出电梯,就看到那个农民工手里托着一面锦旗,眼神里透出庄重,走到跟前,突然双腿一弯,就要下跪。我急忙把他拦住了。 这种场景,让我感到震撼,“男儿膝下有黄金”啊!真没想到我只是做了一件平常的分内之事,老百姓却看得那么重,以这种最传统也最厚重的方式表达感激之情。由此我想到,一名法官,只有切实把握好法律准绳,给人民群众及时和看得见的公平公正,才能真正体现法官的价值,维护和提高司法公信力。 敲响法槌,应该是警醒,而不应是伤害 去年我还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70多岁的老伯和他的3个子女因为赡养问题对簿公堂。老伯离婚后一直单过,性格孤僻、脾气暴躁,晚年又得不到子女的照顾,窝了一肚子火,怨气很大。开庭时,他对同一个事实反复唠叨,还不停对几个子女指指点点,说了一大通与案情无关的话。通常,我应当敲响法槌制止。然而,那天我却没有那么做。我知道,老伯不容易,他无非是要在法庭上发一发怨气,诉一诉委屈。庭审持续了1个多小时。这时,老伯的情绪也稳定了许多,双方都表示没有新的陈述后,我开始分别与双方进行交流,听取他们各自的意见。我的耐心与理解,赢得了他们对我的尊重与信任。当我询问是否同意调解时,老伯重重地点点头说:“法官,我听你的。”双方当场达成调解,曾经反目的父子,重归于好。 事后我想,敲响法槌,应该是警醒,而不应是伤害。如果当时不让老伯把话说完,势必会给他在心理上造成更大的抵触,使他产生有怨无处诉的想法,会对法官产生不信任。作为民事法官,不仅要维护正常的开庭秩序,更要体察民情、化解民怨、排解民忧,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法官的真诚,这样更有利于达到息诉服判的审判结果。 案件无“大小”,都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安宁 法袍穿得越久,法槌敲响的次数越多,我感觉身上的担子就越重。很多民事案件标的额不大,也很琐碎,但案件无“大小”,每一起诉讼都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安宁。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生矛盾时,我会通过调解的方法,努力寻找他们的平衡点。 2005年,我审理了一起工伤损害赔偿案件。上诉人在一家饭馆当服务员,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终身残疾。由于超过仲裁时效,一审驳回了她的起诉。单从法律上讲,维持一审裁定,对我来说是最简单,也是最快捷的处理办法。可一想到年纪轻轻就坐在轮椅上生活艰难的上诉人,想到她那老泪纵横、为了数额不大的赔偿金四处奔走,甚至堵在饭馆门口“讨说法”的老父亲,我的心怎么也不能平静。我不能无视当事人的苦楚,以简单的法律条文为由,拒绝当事人的求助;不能无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简单结案了事。于是,我决心化解这起纠纷,开始积极出面协调,努力为上诉人争取一些赔偿金,千方百计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抚慰。我们的诚意和执著终于打动了被上诉人,事情最终圆满解决。上诉人拿到了一笔生活补偿款,被上诉人也就此摆脱了诉讼的尴尬和烦恼。 既当裁判者,又当宣传员,是当今时代对法官的要求 在我们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诉讼能力较低。面对这样的弱势群体,不仅需要公平公正地审理好案件,同时,还要引导他们怎样打好官司,告诉他们如何收集最有力的证据,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在一起离婚上诉案中,男方因为坚决不同意离婚,仅就离婚问题提出上诉,对家庭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却根本没有考虑。从实际情况看,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一审判决离婚并无不当。但是要维持原判,男方在家庭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的权益,就很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我及时进行了提示,男方这才意识到问题,补充了上诉主张,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件事让我想到,现在,还有许多老百姓不知道如何打官司,盲目进入诉讼。如果在开庭前,我们就能够及时释法明理,使双方能够理性地判断自己的诉求结果;在判决后,认真倾听并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疑惑,也许会更有效地平复矛盾。既当裁判者,又当宣传员,是当今时代对法官的要求。 我们必须探寻法的真义,让法的精神在个案中也能闪出光芒 在担任法官的十年里,我也碰到过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有的还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现实中没有先例的案子。因此,我们必须探寻法的真义,把法、理、情兼容并蓄,尽量作出合法、达理、通情的裁判,不让法律的缺陷变成人们的遗憾,让法的精神在个案中也能闪出光芒。 我曾审理过一起婴儿丢失损害赔偿上诉案,周某在医院产下一男婴,几个小时后就在医院不见了。婴儿失踪前,周某正在打吊针,她的母亲将婴儿放在周某脚边后,伏在床头瞌睡。一审法院认定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周某的赔偿请求,周某提起上诉。这是一个新类型案件,曾在佛山轰动一时。我接手案件后,用了整整三天的时间详细审阅了案件事实资料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然后进一步检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查找了与之相类似的一些典型案例及相关的理论书籍。然后,在明确医患双方责任的基础上,判决医院向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虽然这在当时尚无明确规定,但判决结果双方都表示接受,就连承担赔偿责任的医院也认为,“法院的判决恰当合理,化解了纠纷”,新闻媒体更是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此案还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选编为参考案例。 法官必须有洞察细微的能力和惩恶扬善的果敢 民事审判虽然涉及的很多是家长里短的琐事,但却不能简单息事宁人,而是要通过案件审理引导人们遵从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正常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面对违反规则和欺诈作假的行为,法官还必须有洞察细微的能力和惩恶扬善的果敢。 2001年,我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一般:两个被告是合作伙伴,共同经营一家企业,而且,其中一个还是原告的亲弟弟。原告称,由于缺少经营资金,两被告共同向他借钱,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偿还本金及利息近140万元,并且提交了一份有两被告共同签名的借款协议。原告的弟弟一口咬定这是两被告的共同借款,而另一被告却说自己并没有向原告借款,并且强烈要求对借据进行鉴定。此时,我凭着多年的职业经验,预感到其中可能有诈,就盯住这张借据不放,一方面仔细审查,一方面借助技术手段进行文检鉴定,最终以有力的证据认定:这是一张伪造的假借据,两被告的签名虽然属实,但协议内容却是涂改变造的。于是,我果断报请批准,对伪造证据,严重妨碍诉讼秩序的一被告作出拘留10天、罚款1000元的制裁决定。 我愿用毕生的忠诚倾心维护法治的清明、社会的和谐 一个人最大的幸福,莫过于将毕生精力投入他所热爱的事业。19年的工作历练,早已将我对法官职业的感性向往升华为理性挚爱。每当我审结一起起案件,看到当事人曾经愁眉不展的脸上绽开笑容,即将破碎的家庭破镜重圆,反目成仇的朋友言归于好,幼小的孩子重新得到父母关爱、无助的老人终于老有所靠,欺诈虚假受到惩罚、正义公平得到伸张,我都会感到无比的自豪和骄傲,也深深体会到法律的强大、公正的力量。我愿用毕生的忠诚倾心维护法治的清明、社会的和谐。 我的父母都是老党员,家教很严。从小受家庭的影响,清清白白、坦坦荡荡一直是我人生的信条。从事民事审判,天天与双方利害关系直接冲突的人打交道,难免会被人误解、受人猜疑,这使我更加自警自律、谨言慎行。我生在佛山长在佛山,也难免会遇到同学、朋友、熟人的请托。对于他们的说情,我能理解,但我都告诉他们,我会认真细致审理案件,但最终的输赢取决于事实和证据。当结果达不到他们预期时,他们也是理解的。在这一点上,我要感谢我的朋友们。对于坚持用私情来影响判决的,我一定会断然拒绝。我知道,面对这样的情况,很多法官都是这样做的。因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已经融入了我们的血脉,成为法官的职业品格。 “一槌千钧,法在人心”。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愿和大家一道,用智慧、真诚和奉献,去诠释公平,匡扶正义,让手中的法槌,永远敲响正义之声、和谐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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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磬

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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