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
............................................................. ................1
二、合同工期
............................................................................. 1
三、质量标准
.............................................................................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 2
五、项目经理
............................................................................. 2
六、合同文件构成
..................................................................... 2
七、承诺
.....................................................................................
3
八、词语含义
............................................................................. 3
九、签订时间
............................................................................. 4
十、签订地点
............................................................................. 4
十一、补充协议
......................................................................... 4
十二、合同生效
......................................................................... 4
十三、合同份数
......................................................................... 4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6
1. 一般约定
..............................................................................
6
2. 发包人
..................................................................................
10
3. 承包人
..................................................................................
11
4. 监理人
..................................................................................
14
5. 工程质量 ..............................................................................
15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 16
7. 工期和进度
.......................................................................... 16
8. 材料与设备
.......................................................................... 18
9. 试验与检验
.......................................................................... 19
10. 变更
....................................................................................
20
11. 价格调整 ............................................................................
21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22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 25
14. 竣工结算
............................................................................ 26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 27
16. 违约
....................................................................................
28
17. 不可抗力
............................................................................ 30
18. 保险
....................................................................................
31
20. 争议解决
............................................................................ 31
附件..............................................................................................33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承包人(全称):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镜湖区赤铸山路西延伸段(长江中路—江堤)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镜湖区赤铸山路西延伸段(长江中路—江堤)工程
2.工程地点:镜湖区境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020-340202-48-01-039197
4.资金来源:政府资金
5.工程内容:道路、交通、排水、绿化、亮化及配套设施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主要施工内容为镜湖区赤铸山路西延伸段(长江中路—江堤)道路、交通、排水、绿化、亮化及配套设施(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2年1月20日
(具体以监理单位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2年7月19日 。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壹仟陆佰伍拾肆万捌仟捌佰叁拾陆元叁角伍分(¥:16548836.35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夏国俊。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
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加盖公章,并且由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镜湖区长江中路51号 地址: 无为县无城镇南门外大街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383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553-3878525
电话:0553-6617476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无为县支行营业部
账号:
账号:154001040019715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交底书、补充协议条款。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安徽祥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公用甲级
1.1.2.5 设计人
名称: 重庆市纵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行业甲级
1.1.3 工程和设备
1.1.3.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16)、《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CJJ1/T82-99)、《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 》(06MS201)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3)本合同通用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5)中标通知书、(6)工程交底书、(7)补充协议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及项目部班子及项目部组成人员及联系电话。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一周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叁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外保存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机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张小璇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镜湖区住建交通局508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姓名:夏国俊 电话: 17710399812 。
1.7.3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姓名: 戴林 电话:18109631896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勘察施工现场,根据工程规模合理预见出入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和路径等。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承包人作为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实际使用人,应做好维修、看护工作,同时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需要另行的修建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用合理的预见。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因由承包人原因造成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的而复制使用此文件,但不得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承包人为实现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意外,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科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得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合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括在签订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结算总价不超过中标价。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姓名: 聂莹、王超 ;
身份证号:; /
职务:驻现场工程师;
联系电话: 0553-3878525;
电子信箱:;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审批;图纸提供;质量检查及验收;依据施工前后对比照片的工程量核实;工程投资影响因素的确认(如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工程建设的内、外部关系协调;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解决其它应由发包人处理的问题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招标时已具备进场条件。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接驳费用和水电费;(2)中标单位进场后,自行勘察地下各类地下管线及位置,不得破坏地下管网,如有损坏承包人自行负责;(3)已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4)承包人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积极配合;(5)负责与属地街道协调施工范围内排障清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质保资料、隐蔽工程记录、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三套(一套原件)。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对于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特点,需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仍应履行,承包人以合同未作约定为由拒绝履行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夏国俊
身份证号;
342623********2314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皖234192014419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201909215228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皖建安B( 2020)0233357
联系电话: 17710399812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其行为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并实行签到制度。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和延误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补充条款。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执行补充条款。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执行补充条款。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在接到开工(或中标通知书)通知后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补充条款。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补充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补充条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补充条款。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第三人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设计施工图中影响结构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该项目不允许分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验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各方协调工作;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程预验收等;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修期间的养护等。具体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协助发包人现场工程师依据施工前后对比照片办理变更、签证,施工现场的增项、增量,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停工、复工通知书;报验;会议纪要的发放;其余按本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戴林
职务:总监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4010442
联系电话: 18109631896 ;
通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仁和路柏庄财富广场2#办公楼9楼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本项目不得变更项目总监工程师;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
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总监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2)总监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当事人对总监确定无异议的,按总监确定执行,有争议的在在争议解决前暂按总监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解决结果与总监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结果执行,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当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低于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验;当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高于国际标准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特殊标准验收。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工程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地点,并附有自查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
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安徽省、芜湖市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和施工噪音、防扬尘以及电缆专项整治活动等相关规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发生治安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在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首次支付工程款应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少于总额的50%。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于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开工时间前7天,向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交通组织方案,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应在监理人收到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做出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应在开工时间前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应积极落实开工所需的准备工作,尤其是开工所需的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避免影响工程的合法性。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应积极准备各项开工准备工作,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的进场安排,避免准备不足,影响开工。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0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时间前7天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照计划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照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补充条款。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执行补充条款。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勘测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建筑物基础、岩层等障碍物。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24小时内降水力量在50-99mm的暴雨;
(2)风速达到8级的台风;
(3)日气温超过38度或零下10度。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样品必须来自实际生产产地。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臵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没有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工程量增加超过清单工程量15%的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确定(4)除变更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生的变化外,其他项目变更如超出合同价款,必须按照《镜湖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镜湖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提交项目组会议审批,原则上不予超出。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存在技术缺陷的,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予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在合同期各种因素引起的人工工资、材料价格、机械台班费等价格波动风险,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的风险、合同中明示及隐含的风险及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或应该遇见的,为完成整体工程内容所必须考虑的风险,投标综合单价不予调增(可调减)的风险;施工期间相关部门出台的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等调整文件一律不予执行的风险;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累计停工在八小时内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工程量按实结算;②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设计修改、工程联系单等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③如因缺项漏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现场施工内容和项目特征与招标清单子目不一致的,按照《2005年安徽省工程量清单消耗量定额》及《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费率按照工程类别规定中值记取。
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进度款支付申请等资料;(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确定;(3)监理人在7天内未完成审核,视承实际包人完成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项目无工程预付款。每月25日前,承包人将当月进度结算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批,每月支付金额为经审核后的当月完成工程量金额的85%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价款97%;余款质保一年期满后无质量争议一次付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23日向工程师送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含三方签证)。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申报。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3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10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在7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后7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8日内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的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5)各项签证对应的施工前后对比照片;(6)竣工决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其中:竣工图一式三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检验批记录等一切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完整竣工资料之日起90天。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审计完成后15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在收到发包方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日内提出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约定】处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该期限最长不到超过12个月;应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缺陷,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发包方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保修期满1年后,经验收无质量争议一次性退付保修款。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要求在保修期内负责道路及附属工程质量维修。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要求在发包人通知24小时内进场保修,逾期发包人可以自行选择他人维修,维修费从保修款中扣除。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未按照程序报验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工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违约金在发包人履行书面告知程序(监理签发)后,于最近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发布的各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如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赔偿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丞包人必须接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上报给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金。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上报给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工程未达到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除由施工方自行负责外,施工方还应按工程合同总价的1.5%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赔偿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为烈度8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10级)台风、日雨量50-99mm以上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
决:
(1)向芜湖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按照工程内容填写)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不填写)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2补充协议条款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承包人(全称): 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镜湖区赤铸山路西延伸段(长江中路—江堤)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项目主要施工内容为:道路、交通、排水、绿化、亮化及配套设施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 年;
3. 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项目所有工程内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要求在发包人通知24小时内进场保修,逾期发包人可以自行选择他人维修,维修费从保修款中扣除。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镜湖区长江中路51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0553-3878525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无为县支行营业部
账号:
账号:154001040019715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不填写)
附件8(不填写)
附件9 (不填写)
附件10: (不填写)
附件12 补充条款
1、本项目必须采取高标准安全文明措施,施工前应充分勘察周边环境,施工期间不得扰民,保证群众安全和财产及生活不受影响和损失,特别是夜间的照明等,如造成群众安全和财产损失,媒体对本工程文明施工、噪音、粉尘等有负面报道,施工范围内未做到大气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每次罚款5000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施工需承担因配合地块建设及客观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的风险。
2、发包方支付月进度款到承包方账户后,承包方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导则农民工上访、群访事件,发包方给予每次5万元的罚款。
3、严格报验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工作量必须具有施工前后对比照片,以实际发生并经业主、监理、中标单位三方验收签字认可的数据为准。中标单位在施工中的每道工序必须向业主、监理报验,经三方验收签字认可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若未报验签字认可,工程量一律不予认可,中标单位必须返工,造成的损失中标单位负责。
4、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离开现场必须应事先与发包方项目责任人请假,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按照2000元/次进行处罚,处罚款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5、施工期间扬尘及噪音控制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保规定执行,材料、土方及垃圾应覆盖运输,防止抛洒和扬尘,工程出入口应做硬化地面,出工地车辆必须冲洗,所经道路由专人负责保洁,所需费用报入相应子目中,费用包干。
6、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必须在掩蔽前及时通知甲方到现场验收,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7、本工程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管线保护,承包人必须制定可靠的管道保护方案并结合工作量清单列入报价中,工程中如发生挖坏水电气等设施,及时赔偿修复。
8、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现场负责人确定的施工范围标准及内容组织施工。
9、若因图纸设计错送、水文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地下管网,供电设施及周边环境题等因素,办理相送变更手续方可实施;若涉及清单外新增工作项目或工程量明显增加,应区时整理相关项目资料,提交镜湖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会审组,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10、本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镜湖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镜湖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暂行办法》和《镜湖区住建委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11、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逾期建设单位将不再受理项目结算资料,并视同施工单位以主动放弃剩余工程款项。
1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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