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健发〔2020〕209号
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卫计办、各协管站,区疾控中心:
按照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和市卫健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根据省卫生健康委《贵州省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普查实施方案》(黔卫健函〔2019〕220号)和《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下发《红花岗区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普查实施方案》,请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我区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普查工作。
2020年6月16日
红花岗区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6〕27号)《贵州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黔府办函〔2017〕207号)《贵州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黔卫健发〔2019〕41号)相关要求,按照国家、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部署,立即开展职业病危害普查,摸清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暴露人群分布和接触水平,客观评估我区当前面临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为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对策,坚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奠定基础。现制定《红花岗区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全面了解我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数量及不同行业、地区、经济类型、规模等用人单位分布等情况;掌握我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粉尘(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等所有类型粉尘)、化学毒物(苯、铅及其化合物等所有化学毒物)、物理因素(噪声和其他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电离辐射)、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的劳动者数量及主要岗位分布等情况;了解我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我区职业病危害现状数据库,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全区4个镇、11个街道。调查的行业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大行业门类。统计对象为调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包括由于设备维修、季节性原因等暂时停产的企业)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非法人单位。
三、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3类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信息和职业健康管理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场所地址、单位注册地址、投产日期、所属行业、在岗职工总人数、女职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经济类型、企业规模、生产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等情况。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情况信息。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年版)列出的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等6大类因素459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各用人单位的具体接触情况、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并调查接触粉尘(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等所有类型粉尘)、化学毒物(苯、铅及其化合物等所有化学毒物)、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所有物理因素)的具体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接触人数。
(三)职业健康管理信息。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新系统中申报:贵州省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17.187.128.120:88,此次普查中没有申报的企业同步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培训等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包括粉尘、化学因素及其中的矽尘、煤尘、石棉尘、水泥尘、苯、铅和噪声、电离辐射等因素的检测数量和超标情况;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包括粉尘、化学因素接触人员及其中的矽尘、煤尘、石棉尘、水泥尘、苯、铅和噪声、电离辐射等因素接触人员的体检人员、复查人数和异常人数。
(四)调查指标。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定期检测率、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主要负责人培训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劳动者培训率等具体指标。
四、调查组织
为保障全区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局卫生健康局成立调查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和调查工作组。
(一)调查领导小组。成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危害普查工作的领导及重大事项的协调。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监管股(职业健康股)联系电话:28430911,负责职业病危害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
组
长:肖大强 区卫健局局长
副组长:龚前锋
区卫生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万洪霞
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成
员:杨 露 区卫健局综合监管股(职业健康股)股长
吴塘江
区疾控中心检验股股长
耿
红 区卫健局综合监管股(职业健康股)副股长
梁金玉
卫健局综合监管股(职业健康股)工作人员
(二)现场技术指导组。成立现场技术指导组,负责组织调查现场工作,对调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协助镇、街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组
长:龚前锋 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万洪霞
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刘继中
贵州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医师
成
员:杨 露 区卫健局综合监管股(职业健康股)股长
吴塘江
区疾控中心检验科科长
耿
红 区卫健局综合监管股(职业健康股)副股长
徐立卯
区疾控中心检验科中级检验师
全
勇 区疾控中心放射师
梁金玉
卫健局综合监管股(职业健康股)工作人员
区卫健局综合监管股(职业健康股)各协管员
(三)现场调查工作组。现场调查由各镇(办)卫计办牵头,各镇(街)卫计办、各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协管站人员组成成立现场调查组,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普查工作,负责辖区内调查企业的调查和审核录入工作。如需对拟普查企业进行培训,可按照技术指导分组提前联系指导我区的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医师刘继中开展相关工作。
五、调查技术路线
本次普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用“一企一表”现场调查和网络填报两种方式进行。统一使用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发的“贵州省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17.187.128.120:88)开展普查工作。
(一)确定调查企业名单。以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重点行业企业名单为基础,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名录和乡(镇、街道)实际核查情况(需剔除已经明确关闭的企业),对企业基础名单逐一进行核实、补充,重点对在2019年1月后注册的上述三个行业的企业名单进行补充,确定最终调查企业名单(附件八)。
(二)人员培训
贵州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医师刘继中对区现场技术指导组和现场调查工作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现场调查工作组按照属地管理对各企业进行统一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调查的背景、目的、调查表格的填写内容等,并对重点调查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进行讲解。
(三)企业动员
拟被调查企业所属辖区各卫计办、协管站要积极做好企业动员工作,及时向企业宣贯本次普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营造社会良好氛围;搭建与企业沟通和交流的管理平台,由调查组人员指导企业及时注册“贵州省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17.187.128.120:88)账户,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内容。
(四)开展调查。
1.现场调查。按属地原则,现场调查组按照普查企业名单(附件八),主动与被调查企业取得联系,预约调查时间及方式。可采取会议形式通知并帮助企业先行登入“贵州省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17.187.128.120:88)进行注册,待现场技术指导组网上审核同意后再进行调查录入。
在现场调查中,对生产流程单一、生产工艺简单的企业,可组织召开培训会,进行集中调查,核实企业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信息和职业健康管理信息;对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的企业,调查组应进行入厂调查,核实企业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信息和职业健康管理信息。有关调查工作,调查人员要做好影像资料留存。
调查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时,应要求企业提供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岗位职工名册;(3)企业危害申报单(已经申报企业);(4)职业健康管理员任职文件;(5)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及记录;(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7)最近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8)近3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9)近三年职工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注:无第(6)项和第(7)项资料的企业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供调查人员参考。
2.调查表填写。调查表分为电子调查表和纸质调查表,现场调查工作人员指导企业填写纸质调查表,并经调查员、审核员签字确认后录入系统;也可以逐一录入系统后再打印出纸质调查表签字确认,审核员为区现场技术指导组人员。现场调查组以镇(街)为单位将填写合格的纸质调查表交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联系人:梁金玉(电话:28430911)。
3.现场技术指导。区现场技术指导组负责组织调查现场工作,对调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派遣调查现场技术人员协助镇(街)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以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数据审核及报送
1.实时报送和审核。调查人员对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表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应于调查当天指导生产企业将调查数据网上报送区卫健局,由区卫健局对数据进行初审后,报送市卫健局,市卫健局组织对我区上报数据进行复核后上报省级技术指导组办公室。
2.阶段报送和审核。我区完成调查工作后,及时汇总调查数据和资料,签字盖章后报送市卫健局,市卫健局对我区填报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最终将附件1至附件5表格的数据和纸质资料签字盖章后邮寄至省级技术指导组办公室。
3.最终报送和审核。由省级技术指导组办公室将全省调查数据汇总后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数据再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委托省级技术指导组办公室将数据报送至国家职业病危害调查技术指导组办公室,并编写本次调查报告。
(六)工作调度。普查工作期间内,各镇(办)卫计办请于每周五15:00前向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辖区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已经注册了的企业数、普查了的企业数、未完成普查的企业数、不涉及职业病危害企业数和工作进度等)。联系人:梁金玉;联系电话:2843091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六、数据分析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全省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撰写《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分析报告》,报送国家职业病危害调查技术指导组办公室。
分析指标应按照用人单位的地区、行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分别统计,应包括:(1)调查企业数量;(2)从业人员总人数,女职工人数,劳务派遣人数;(3)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数量;(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5)接触粉尘总人数,接触矽尘人数,接触煤尘人数,接触水泥尘人数,接触石棉尘人数,接触其他类型粉尘人数;(6)接触化学毒物总人数,接触苯人数,接触铅及其化合物人数,接触其他化学毒物人数;(7)接触物理因素总人数,接触噪声人数,接触电离辐射人数,接触其他物理因素人数;(8)接触生物因素人数,接触其他因素人数;(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数;(10)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已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企业数,接触职业危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人数;(11)过去3年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企业总数、全面开展的企业数和部分开展的企业数;(12)过去3年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企业数、全面开展的企业数和部分开展的企业数;(13)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电离辐射的检测点总数、场所检测点总数和超标点数、岗位监测点数和超标点数;(14)最近一次体检总人数,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电离辐射人员体检人数及异常人数。统计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占从业人员比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率、职业健康检查率及异常率、职业卫生培训率等。
职业病危害企业数量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估算及统计方法: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企业数量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估算。根据第四次经济普查和2019年至2020年6月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单,确定全县(市、区)及调查乡镇或街道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三大门类行业的企业总数,并按照实际调查情况结果计算上述三大门类行业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占总企业的比例,按此比例估算全县(市、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量;按照调查企业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和调查企业占县(市、区)三个门类行业企业总数的比例估算本辖区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七、质量控制
为确保调查效果和质量,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本调查制度针对以下方面加强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
(一)本次调查全国统一调查工作手册和相关培训教材,统一调查方法、统一填报标准。
(二)由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对我区现场技术指导组和现场工作调查组进行统一培训,统一标准,确保培训质量。
(三)区现场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全区调查工作进行现场指导,掌握调查工作进展,对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并对本次调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在进行现场技术指导时,对于不能确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企业,必要时重新赴用人单位现场进行调查确认。
(四)调查数据按照省、市、区逐级进行传报和审核,严格对传报数据进行把关。
(五)市级、省级调查技术指导组将分别抽取3%和1%的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接触人员数量等内容进行审核。
八、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0年6月18日前)
1.制定全区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普查方案。
2.根据省卫健委提供的全区三个重点行业企业名单,结合我区生产企业实际情况,最终确定调查企业名单。
(二)培训阶段(2020年6月19日前)
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完成全区技术指导和调查人员的培训。
(三)调查实施阶段(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31日)
1.现场调查组根据确定的普查企业名单,有序开展入企现场调查工作。2020年6月30日前督促和帮助企业完成企业注册工作;7月20日前完成60%的企业职业病危害普查;8月5日前完成剩余的40%的企业职业病危害普查工作;8月10前查缺补漏;8月15日前全面完成普查工作。
2.报送调查数据。现场调查中,调查人员协助生产企业网上填报数据至区卫健局审核部门,8月27日前全面完成区级数据审核;8月31日前报送工作数据至市卫健局。
九、工作要求
(一)全省职业病危害普查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6〕27号)《贵州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黔府办函〔2017〕207号)《贵州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黔卫健发〔2019〕41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排出工作时间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指导,确保调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此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调查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三)要严格遵守调查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1.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表
2.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情况(按地区)(卫健统ZYWHT1表)
3.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情况(按行业)(卫健统ZYWHT2表)
4.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情况(按规模)(卫健统ZYWHT3表)
5.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情况(按登记注册类型)(卫健统ZYWHT4表)
6.主要指标解释
7.区现场技术指导组人员分工表
8.红花岗区普查企业名单
附件1:
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表
调查表编号
调查员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作场所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号
单位注册地址
投产日期
所属行业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在岗职工人数
总人数: 人;女职工人数 人;
其中,外委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人。
经济类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外资企业
港澳台企业个体经济 其他企业
用人单位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生产产品
1.名称:
年产量:
2.名称:
年产量:
主要原辅材料
1.名称:
年使用量:
2.名称:
年使用量: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情况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 人;
粉尘种类及接触人数: 人;其中
煤尘 人; 矽尘 人;
石棉粉尘 人; 水泥粉尘 人;
电焊烟尘 人; 铸造粉尘 人;
棉尘 人; 大理石粉尘 人;
石灰石粉尘 人;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人;
其他粉尘 人。(注:下拉菜单填报)
化学毒物种类及接触人数: 人;其中
苯 人; 甲苯 人;
二甲苯 人; 三氯乙烯 人;
二氯乙烷 人; 正己烷 人;
乙酸丁酯 人; 乙酸乙酯 人;
二甲基甲酰胺 人; 汽油 人;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人;
有机磷 人; 拟除虫菊酯 人;
铅及其化合物 人; 镉及其化合物 人;
汞及其化合物 人; 锰及其化合物 人;
铬及其化合物 人; 氯化氢及盐酸 人;
一氧化碳 人; 硫酸及三氧化硫 人;
硫化氢 人; 氯气 人;
甲醛 人; 氨 人;
其他毒物 人。(注:下拉菜单填报,包含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上述因素以外的所有化学因素)
物理因素种类及接触人数: 人;其中
噪声 人;其他有害物理因素 人。(注:下拉菜单填报,包含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上述因素以外的所有物理因素)
放射性因素(电离辐射)接触人数: 人;
生物因素接触人数: 人;其中布鲁氏菌接触人数: 人;
其他因素接触人数: 人。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有 无
职业健康
培训情况
用人单位负责人: 有 无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有 无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培训人数: 人
近3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
均未检测;2017年;2018年;2019年
最近一次检测(评价)报告编号:
对应的检测评价机构名称:
如检测:全面检测;部分检测
粉尘: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其中:
煤尘: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矽尘: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石棉粉尘: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水泥粉尘: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化学毒物: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其中:
铅及其化合物: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苯: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噪声:场所检测点: 个,大于85dB(A):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电离辐射: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近3年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均未体检;2017年;2018年;2019年
最近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编号:
对应的体检机构名称:
如体检:全面体检;部分体检
职业健康体检应检总人数: 人;实检总人数:
接触粉尘应检人数: 人;实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其中:
接触煤尘应检人数 人;实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矽尘应检人数 人;实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石棉粉尘应检人数 人;实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水泥粉尘应检人数 人;实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化学毒物应检人数: 人;实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其中:
接触铅及其化合物应检人数 人;实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苯应检人数 人;实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噪声应检人数: 人;实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电离辐射应检人数 人;实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附件2:
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情况(按地区)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0﹞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
女职工
(人)
劳务派遣(人)
粉尘
(人)
矽尘
(人)
煤尘
(人)
水泥尘
(人)
石棉尘
(人)
其他类
型粉尘
(人)
甲
乙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总计
地区1
地区2
┊
8001
8002
8003
┊
续表一
化学
毒物
(人)
物理
因素
(人)
生物
因素
(人)
其他因素
(人)
苯
(人)
铅及其
化合物
(人)
其他化
学毒物
(人)
噪声
(人)
电离辐
射
(人)
其他物理因素
(人)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续表二
全面
开展
(个)
部分
开展
(个)
全面
开展
(个)
部分
开展
(个)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827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续表三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接触粉
尘
(人)
接触毒
物
(人)
接触噪
声
(人)
接触电
离辐射
(人)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异常
(人)
异常
(人)
异常
(人)
异常
(人)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860
86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逐级上报。
2.省级卫生健康委于9月30日前报本表。
附件3:
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情况(按行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0﹞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
女职工
(人)
劳务派遣
(人)
粉尘
(人)
矽尘
(人)
煤尘
(人)
水泥尘
(人)
石棉尘
(人)
其他类
型粉尘
(人)
甲
乙
901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910
911
912
总计
煤炭开采和
洗选业
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
9001
9002
9003
┊
续表一
化学
毒物
(人)
物理
因素
(人)
生物
因素
(人)
其他因素
(人)
苯
(人)
铅及其
化合物
(人)
其他化
学毒物
(人)
噪声
(人)
电离辐射
(人)
其他物理因素
(人)
913
914
915
916
917
918
919
920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续表二
全面
开展
(个)
部分
开展
(个)
全面
开展
(个)
部分
开展
(个)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927
928
929
930
931
932
933
934
935
936
937
938
939
940
941
942
续表三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接触粉
尘
(人)
接触毒
物
(人)
接触噪
声
(人)
接触电
离辐射
(人)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异常
(人)
异常
(人)
异常
(人)
异常
(人)
943
944
945
946
947
948
949
950
951
952
953
954
955
956
957
958
959
960
96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逐级上报。
2.省级卫生健康委于9月30日前报本表。
附件4:
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情况(按规模)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0﹞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
女职工
(人)
劳务派遣(人)
粉尘
(人)
矽尘
(人)
煤尘
(人)
水泥尘
(人)
石棉尘
(人)
其他类
型粉尘
(人)
甲
乙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总计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10001
10002
10003
10004
10005
续表一
化学
毒物
(人)
物理
因素
(人)
生物
因素
(人)
其他因素
(人)
苯
(人)
铅及其
化合物
(人)
其他化
学毒物
(人)
噪声
(人)
电离辐射
(人)
其他物理因素
(人)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1026
续表二
全面
开展
(个)
部分
开展
(个)
全面
开展
(个)
部分
开展
(个)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1027
1028
1029
1030
1031
1032
1033
1034
1035
1036
1037
1038
1039
1040
1041
1042
续表三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接触粉
尘
(人)
接触毒
物
(人)
接触噪
声
(人)
接触电
离辐射
(人)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异常
(人)
异常
(人)
异常
(人)
异常
(人)
1043
1044
1045
1046
1047
1048
1049
1050
1051
1052
1053
1054
1055
1056
1057
1058
1059
1060
106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逐级上报。
2.省级卫生健康委于9月30日前报本表。
附件5:
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情况(按登记注册类型)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0﹞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
女职工
(人)
劳务派遣(人)
粉尘
(人)
矽尘
(人)
煤尘
(人)
水泥尘
(人)
石棉尘
(人)
其他类
型粉尘
(人)
甲
乙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
1108
1109
1110
1111
1112
总计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
11001
11002
11003
续表一
化学
毒物
(人)
物理
因素
(人)
生物
因素
(人)
其他因素
(人)
苯
(人)
铅及其
化合物
(人)
其他化
学毒物
(人)
噪声
(人)
电离辐射
(人)
其他物理因素
(人)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20
1121
1122
1123
1124
1125
1126
续表二
全面
开展
(个)
部分
开展
(个)
全面
开展
(个)
部分
开展
(个)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1127
1128
1129
1130
1131
1132
1133
1134
1135
1136
1137
1138
1139
1140
1141
1142
续表三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场所
检测
(个)
岗位
(个)
接触粉
尘
(人)
接触毒
物
(人)
接触噪
声
(人)
接触电
离辐射
(人)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超标
(个)
异常
(人)
异常
(人)
异常
(人)
异常
(人)
1143
1144
1145
1146
1147
1148
1149
1150
1151
1152
1153
1154
1155
1156
1157
1158
1159
1160
116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逐级上报。
2.省级卫生健康委于9月30日前报本表。
附件6:
主要指标解释
1.调查表编号:□□□□□□□□□□□□,共12位。
前6位为县区行政代码:以2017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行政代码为准。
第7-8为乡镇(街道)编码,按01、02、03依次进行编码。
第9-12为企业编码,按0001、0002、0003依次进行编码。
2.调查员:填写参加调查人员的姓名。
3.调查日期:填写调查当天日期。
4.审核人:填写审核人员姓名。
5.用人单位名称: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登记注册名称填写。
对于非法人单位,又称企业非法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非法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写。
7.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填写调查当时实际地址。
8.单位注册地址: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写,如地址已发生变化,以调查当时的地址为准。
9.投产日期:是本用人单位的形式首次投产的日期。
10.所属行业:指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类型,参照下表勾选。
企业行业分类与大类代码表
门类
分类
A
采矿业
01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褐煤开采洗选,其他煤炭采选
0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石油开采,天然气开采
03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铁矿采选,锰矿、铬矿采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04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铜矿、铅锌矿、镍钴矿、锡矿、锑矿、铝矿、镁矿及其他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金矿、银矿采选及其他贵金属矿采选,钨钼矿、稀土金属矿、放射性金属矿及其他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05
非金属矿采选业
土砂石开采,化学矿开采,采盐,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06
开展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煤炭开采和洗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以及其他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07
其他采矿业
对地热资源、矿泉水资源以及其他未列明的自然资源的开采
B
制造业
08
农副食品加工业
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制糖业,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以及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09
食品制造业
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乳制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以及其他食品制造
10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酒精、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及其他酒的制造,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果菜汁及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固体饮料、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
11
烟草制品业
烟叶复烤、卷烟制造、其他烟草制品制造
12
纺织业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3
纺织服装、服饰业
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
14
皮革、皮毛、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以及制鞋业
15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木质制品制造,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16
家具制造业
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17
造纸和纸制品业
纸浆制造,造纸,纸制品制造
18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印刷,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记录媒介复制
19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乐器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体育用品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20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核燃料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
21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日用化学品制造
22
医药制造业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
23
化学纤维制造业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生物基材料制造
24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
2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26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
27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硅及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银及其他贵金属冶炼,钨钼、稀土金属及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28
金属制品业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29
通用设备制造业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0
专用设备制造业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1
汽车制造业
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2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及残疾人座车制造,助动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33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以及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34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35
仪器仪表制造业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36
其他制造业
日用杂品制造,核辐射加工,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37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38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C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9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
40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1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
其他
42
其他
11.法人代表姓名:填写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不需要填写。
12.联系人:填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人员姓名。
13.联系电话: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人员电话,包括座机和手机号。
14.在岗职工人数:指用人单位所有在岗职工人数,包括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人员和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机构支付)。
调查统计时间节点:调查时间在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人数为准;其他调查时间,以调查当时为准。
15.经济类型: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与其他经济类9个类型。
16.用人单位规模:参照下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工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17.生产产品:用人单位实际生产的产品名称及年产量。
18.主要原辅材料: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及年使用量。
19.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为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三大类。
(1)粉尘:若出现表中所列常见粉尘,则直接勾选;若表中未列出,则从后面的其他下拉框中选取;若之前未开展过检测,且无法判定粉尘类型,则选不明粉尘。
(2)化学毒物:若出现表中所列常见化学毒物,则直接勾选;若表中未列出,则从后面的其他下拉框中选取;若之前未开展过检测,且无法判定化学毒物类型,则选不明化学毒物。
(3)物理因素:若出现表中所列常见物理因素,则直接勾选;若表中未列出,则从后面的其他下拉框中选取。
20.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
(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的总人数。由于一个人可能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不能由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的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某工作场所内既接触粉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劳动者,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1人统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可采用工作场所内在岗职工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获得。
调查统计时间节点:调查时间在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人数为准;其他调查时间,以调查当时为准。
(2)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人数:按接触人次统计,可重复统计。例如1个电焊岗位人员,既接触电焊粉尘,又接触化学毒物和物理因素,则分别按照接触1人次粉尘、1人次化学毒物和1人次物理因素统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归类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2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查阅在2019年8月新上线运行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回执,核实是否在最近一次新改扩建工程完成后进行申报,并根据查阅结果如实记录。申报回执日期需在通知调查日期之前。
22.2017-2019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查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根据用人单位联系人自述如实填写。若在2017-2019年之间从未开展过职业病危害检测的检测,则选均未开展;若在此期间开展过,则在相应的年份前打勾。对全部的工作场所和全国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则选全部检测,仅对部分工作场所或部分危害因素检测的,则选部分检测。
23.2017-2019年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查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根据用人单位联系人自述如实填写。若在2017-2019年之间从未组织过职业健康检查,则选均未开展;若在此期间开展过,则在相应的年份前打勾。95%以上的接害劳动者接受了相应接触的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则选全部体检,仅对部分劳动者或部分危害因素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则选部分体检。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总人数是当年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总人数,总人数不能由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和物理因素的体检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参加体检的劳动者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
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的体检人数按体检人次统计,可重复统计。
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的应复查人数和实际复查人员按要求复查和实际复查的每一类因素人数统计。
异常人数是指出现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的人数,包括出现异常且体检报告要求复查但没有按要求进行复查的,一律统计为异常人数。
24.职业健康培训情况:分别调查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培训的情况,查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如培训证、签到册等,并如实填写。用人单位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人,如果是二级公司,则填写调查企业第一责任人;如果是外资企业,法人为外籍人士,则填写中方第一责任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内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
附件7:
区现场技术指导组人员分工表
1
115
全 勇
13678521574
南关办113家、北京办2家
张 涛
15985041588
王书波
18076276763
2
123
耿 红
18885201185
深溪镇120家、中山办3家
王 金
13765956053
刘前丹
18286208633
3
118
梁金玉
18885209890
忠庄办37家、舟水办27家、迎红办21家、万里办12家、老城办5家、海龙镇6家
刘姝男
18585200836
周丽娜
15885664725
4
113
徐立卯
13984500286
巷口镇42家、长征办46家、金鼎镇16家、中华办9家
王 娟
18212125500
刘 茜
13385529152
469
刘继中
15285036601
总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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