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的权力与保护,第六章,园长的做法合适吗?,幼儿园大班的晶晶跟奶奶住,他们家所在的胡同只住了两户人。两天前,邻居家来的客人将一个装有手机和几千元现金的提包落在了停在门口的摩托车上,几分钟后想起来时,提包已经不见了。邻居报了警,并提出可能是晶晶的奶奶拿走的。由于事发当天,晶晶因病没有去幼儿园,留在家和奶奶在一起。负责办案的警察便希望通过询问晶晶来获得线索。不过,警察来到幼儿园要求找晶晶了解情况时,幼儿园园长却拒绝了他们的要求。,评析,本案涉及对幼儿法律保护的原则。 为保障幼儿身心全面发展,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及相关立法,对幼儿法律权利的保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儿童优先原则 2.公平、平等,儿
2、童不受任何歧视的原则 3.保障儿童生存、生命和发展的原则 4.尊重儿童的原则 5.社会责任原则,根据儿童优先原则,要求成人或社会做决定时,应考虑到符合儿童的最大权益。一方面,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性决定了他们不具备成熟的辨认能力,他们只可能回答那些与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应考虑到儿童的身心承受能力,应防止为了追查案件而可能导致的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和侵害。 据此判断,本案中警察的要求是不适当的。,社会责任原则要求全社会通过在法律上承担义务,履行相关职责来实现对幼儿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所应承担的各种义务。幼儿园作为保育、
3、教育机构,在保育、教育的过程中,除了要求本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教,尊重、保护幼儿的各项合法权益之外,还应特别注意在保教工作中防范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如家长、其他部门的人员等)可能对幼儿合法权益成的侵害。 因此,幼儿园园长拒绝警察的要求是合法的。,第一节 幼儿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一、幼儿的法定权利,幼儿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尊重、保障幼儿的法定权利,是每一位幼儿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幼儿的法定权利,01,05,04,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02,受教育权,06,著作权,03,名誉权,LOREMIPSUM DOLORSITAMET,1.生命健康权,
4、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是最基本的人权 是幼儿得以发展的最基本条件,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和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园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受教育权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2.受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受教育认可权。,受教育机会权,指个体有权通过学习和受教育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是受教育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 可分为入学机会权、选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等。 幼儿园招生以考试的方式择优录取 幼儿园高收费 拒收残疾儿童入园,受教育
5、条件权,指受教育者有要求教育机构举办者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育设施设备,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权利。 包括教育条件的要求权和利用权。 社会力量办园为主,政府投入过低 民营幼儿园能省则省,教育经费来源不稳定 盲目扩招,幼儿数量超出限额 艺术、体育类课程单独收费,受教育认可权,指公民在受教育过程中或完成了受教育行为后,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如果是学历教育还有获得相关证书的权利。 包括公正评价权、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 对幼儿的问题行为随意进行否定评价,“小偷”“笨蛋”等 对幼儿分成三六九等,区别对待 对特立独行的孩子作为反面例子,进行孤立和忽视,3.名誉权,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就其自身特征所表现出来的
6、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幼儿具有独立的人格,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播流言蜚语损害幼儿名誉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4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以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姓名包括户籍上的姓名,以及曾用名、艺名、笔名,但乳名原则上不属于姓名。,幼儿的姓名由其监护人决定或变更。 幼儿园应正确使用幼儿的姓名,不得任意改变其姓名。,5肖像权,肖像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人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力。,幼儿的肖像权由其监护人行
7、使,幼儿园应切实维护其权益,未经同意不得将幼儿的肖像给厂商或报刊媒体做广告之用,也不得非法损毁、玷污、丑化幼儿的肖像。,6.著作权,也称版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享有的权利。 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我国公民不论民族、性别、职务、地位及文化程度,也不论年龄大小,只要其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即形成著作权。 幼儿也有著作权,幼儿园使用幼儿作品,必须与其监护人协商,征得同意,并按合同支付稿酬。,幼儿的法定权利,07,09,08,财产权,宗教信仰权,游戏权,幼儿权利的保护,第二节,一、幼儿权利保护的主体,(一)家庭保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做到: 1.尊重幼
8、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不应剥夺幼儿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幼儿园的幼儿辍学。 2.关心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在幼儿园的活动,不让幼儿接触不适合他们的视、听、读物,不带幼儿进入不适合、不安全的活动场所。 3.教育幼儿遵守法纪,尊敬师长;要讲真话、实话,不说谎话,不骗人。 4.接受家长学校或幼教机构的指导,学习掌握教育幼儿的科学方法。 5.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抚养、教育保护继子女、养子女,不得歧视、虐待、辱骂乃至遗弃幼儿。,(二)幼儿园保护,1.幼儿教师应为人师表,以自身良好的言行影响和教育学生。对调皮、不听话的幼儿应当耐心教育,不得放任不管或任意剥夺其参加各项活动的权利。 2.幼儿园要为幼儿提供合格
9、、卫生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要保证幼儿活动、饮食的健康与安全,保证幼儿充足的休息时间。 3.教师应尊重幼儿的合法权益,维护幼儿的合法权利,对于损害幼儿权利的行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交涉处理。 4.幼儿园应于家长密切联系并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的指导,共同探讨教育幼儿的有效方法。 5.对于残障幼儿,教师应采取保护性措施,帮助他们克服各方面的困难,教育其他幼儿要尊重、关心、爱护他们。,(三)社会保护,1.影视、文化、出版单位和人员,应为幼儿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精神产品。 2.儿童乐园、公园等公共娱乐场所,应为幼儿提供符合幼儿特点、安全健康的设施环境。 3.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要与幼儿园配合,为幼儿园
10、的教育工作提供帮助。 4.各级工会、妇联、体协应把保护幼儿的健康成长列为经常性的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对幼儿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5.居委会、村委会应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保护幼儿和有益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6.公民有义务帮助有困难的幼儿,有义务对家庭暴力、虐待幼儿的行为进行举报。,(四)立法保护,1990年儿童权利公约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 1995年教育法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二、幼儿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一)非歧视原则,该原则在儿童权利保护中处于首要和基础性的位置 不是一种理想保护,而是最低限度的保护,成人应努力保证儿童不因年幼而受到成人的歧视、剥夺、虐待、
11、侮辱和其他不平等的待遇; 不应该因为儿童年幼而使用讽刺、挖苦性的语言来侮辱儿童; 更不应因儿童没有抵抗和还击的能力而将儿童作为成人发泄怨气和打击报复的对象。,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二)儿童优先原则,儿童个体柔弱,身心发展不健全,抵抗外界侵害能力差
12、,需要更多保护。 在发生纠纷或伤害时,儿童的权益应当被优先考虑和尊重,并且争取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婚姻法 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未成年人保护法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任何组织合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LOREM IPSUM DOLOR LOREM,LOREM IPSUM DOLOR LOREM IPSUM DOLOR LOREM IPSUM DOLOR
13、 LOREM IPSUM DOLOR LOREM IPSUM DOLOR LOREM IPSUM DOLOR LOREM IPSUM,1,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2,尊重儿童的观点和意见,3,尊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A,尊重儿童的 基本权利,B,尊重儿童的 基本自由,(三)尊重儿童原则,4,以儿童的生存和健康发展为重,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在涉及儿
14、童的事务时要先听取儿童的意见,发挥儿童的主观能动性,让儿童的意见得到应有的尊重,进而实现儿童享有的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尊重儿童的人格,既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又要尊重儿童的隐私。 所谓隐私,又称个人秘密,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照相簿、生活习惯、储蓄、财产状况、通讯秘密、健康状况等。,侵犯 隐私权,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以及将其公开。,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情况。,干扰、公布他人私生活。,(四)多重保护原则,国家、社会和家庭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多重保护,儿童权利的实现才能成为现实。 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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