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升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引导基金资金的来源是什么?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责是什么?
设立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相关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需要可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
(二)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
(三)对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运营情况;
(五)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
(六)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是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建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做好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研究拟订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三)研究拟订引导基金筹集方案;
(四)组织拟订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
(五)负责确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六)牵头组织建设和完善基金投资备选项目库;
(七)对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八)完成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是什么?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可以按照政府要求参股设立子基金,也可以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承办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那些条件?
申请者应当确定1家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最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不良记录。
六、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在威海市注册;
(二)投资于威海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出资额的65%;
(三)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确定,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四)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70%;
(五)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总资产的20%;
(六)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引导基金承担的投资风险以出资额为限;
(七)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须经市财政局、金融办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
七、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资金的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以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以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不良记录。
八、子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信托产品、房地产、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等;
(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不同产业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对此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约定。
九、引导基金的监督检查是怎样规定的?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企业、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