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阐述了我国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政府对报纸、期刊的管理规定;政府对广播、电视业的管理规定以及对互联网新闻传播的管理规定。要求全面了解并掌握了这些内容并自觉遵守。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
1、关于重要政务新闻及其发布规定(理解)
1987年中宣部等部门《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新华社是“党和国家发布新闻的机关”,它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准确地、及时地统一发布党和政府的重要新闻,主要是指:(1)党和政府的重大政策、决定;(2)重要文件;(3)重要会议新闻;(4)中央领导人的重要活动;(5)中央领导人同外宾会见、会谈时发表的涉及国内国际重大问题的谈话;(6)重要人事任免;(7)领导人去世等。
2、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理解)
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现任或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作品是指:描写、记述或涉及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报刊文章、音像制品、电影、电视作品。据此,新闻报道和其他新闻作品当然包括在内。发表和出版涉及健在的领导人的作品,包括报道领导人的活动、发表他的谈话,都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3、证券信息和新闻传播原则、规则(识记)
证券信息和新闻的传播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大信息和文件限时公布制度;临时发生的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重要文件审查验证制度;内幕信息不得提前泄露(2)证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禁止不实、虚假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片面诱导,特别是在证券新闻包括评论中体现的不同观点应当保持平衡(3)刊播证券信息的指定披露报刊制度(4)传媒投资咨询文章作者资格审查制度(5)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非法牟利的制裁
4、汛情、疫情、震情、核事故(理解)
新闻媒介应当及时报道防汛信息,而消息来源必须由政府防汛部门提供;新闻媒介应当根据政府卫生部门公布的疫情进行报道,政府卫生部门也应切实履行法定的公开信息的义务;新闻媒介如果得到民间与地震有关的异常情况反映时,首先应当与所在地政府及地震部门联系,而不应抢先报道。在地震发生后,应当从政府及地震部门取得可*信息进行震情和灾情的报道。对有关地震的谣言,应与地震部门配合积极辟谣;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授权单位一般就是指新华社。
5、气象预报(理解)
在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中,新闻媒介主要承担两项义务:一是准确及时传播气象台站的气象预报,二是不擅自发布重要气象新闻。
在传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一是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二是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政府机构、军事机构和新闻单位等可以享有无偿使用天气预报的权利,其他机构部门单位使用特别是带有营利目的的使用,应征得气象台站同意并酌情支付费用。
第二节、报纸、期刊管理规定
1、中国报刊管理的基本制度(识记)
审批制是中国报刊管理的基本制度
实行审查批准制,有利于保证报刊遵循《宪法》规定的“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基本方针。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发展规划对新闻事业的发展规模进行宏观控制,使新闻事业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形成多专业、多层次、门类齐全、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需要的报刊体系,保证和不断提高新闻传播和新闻宣传的质量。
2、我国申请创办报刊及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理解)
创办报刊的条件,即谁有创办报刊的资格。中国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指导思想的条件。二是组织条件。三是物质条件,包括资金、办公场所和印刷手段等
3、报刊的主办单位重要的职责和权限(理解)
(1)在报刊内容方面,主办单位必须领导、监督所办的报刊符合党和国家规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报刊的重要宣传、报道计划和重要稿件(包括评论、报道等)的发表,要经主办单位审核批准;主办单位决定报刊的发行或不发行;报刊如发生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由主办单位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在经济责任方面,报刊社取得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本报刊社的国有资产享有经营自主权;主办单位对报刊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定期审计,确保报刊社财产的保值增值;
(3)在人事制度方面,主办单位审核报刊社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报刊社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主办单位与所办报刊还应该具备两个“一致”: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与所办报刊的专业分工范围一致;主办单位的所在地与所办报刊所在地一致,即两者应在同一个城市或同一个行政区域。
4、管理部门对报刊的日常监督管理(理解)
(1)对报刊方向宗旨的管理
要求合法出版的报刊必须遵循依法登记的既定办报(刊)宗旨、编辑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展开工作。审读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了解报刊内容,掌握动态,对报刊进行经常性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年检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报刊进行阶段性监督管理的有效方法。
(2)对依照法定程序出版的管理
报刊在履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合法出版权利之后,在出版过程中自始至终必须遵守所有登记事项,不得任意变更。
(3)对报刊质量的管理
报刊质量包括政治质量、信息质量、文化质量和编校印装质量等。
(4)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中央宣传部负责对中央级报刊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报刊的中央级报刊提出警告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的新闻宣传的管理工作,对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意见。
第三节、广播、电视
1、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识记)
(1)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广播电台是当地人民委员会(政府)的直属机构,受当地政府和广播事业局的双重领导,编制、财务、计划和一般行政业务受当地政府领导,广播业务、技术和规划受广播事业局领导。省辖市广播电台的业务,由广播事业局通过省电台领导,省电台还承担了管理当地广播事业的职责。(2)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广播电台、电视台上下级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以至整体和部分的关系。(3)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多种领导功能。广电管理部门所领导的台都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要实行企业经营。这种体制被称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事业建设和行政管理“三位一体”体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理解)
《条例》规定中国广播电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播电视节目同其他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作品一样,都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特点,从节目制作、播放的程序方面作出规范。
(1)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批(2)播放、传送广电节目的审批(3)节目审查(4)转播规定(5)禁播规定(6)限制播放规定:一是对播放境外节目的时间与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的限制,各电视台每天播出的每套节目中,境外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其中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15%。二是对广告播出时间的限制,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时至22时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三是对教育电视台节目的限制,应当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7)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审批管理: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中央级电台、电视台须报广电总局审批,省级台须报省级广电厅(局)审批、广电总局备案,地、县级台须报地级广电局审批、省级广电厅(局)备案。开设这类直播节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措施;(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3)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第四节、互联网新闻传播
1、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理解)
按《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登载新闻实行审批制。审批部门是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新闻办公室。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新闻,限于转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转发新闻,应当同上述新闻单位签订协议。
综合性网站从事登载新闻,应当具备这样的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2)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3)有具有相当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4)已经同合格的新闻单位签订了协议。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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