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2018—2025年)
前 言
“十三五”以来,桂林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优良天数逐年增加,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仍未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二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广西“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区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函》(桂环函〔2018〕1582号)的要求,我市作为2015年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需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改善空气质量的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具体期限。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年限为2018—2025年,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范围含六区十一县,基准年为2017年,并参考2018年的即时数据。规划指标主要是细颗粒物(PM2.5),其他指标保持稳定达标。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回顾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紧紧围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广西“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完成《2015—2017年桂林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计划》的各项任务。
(一)强力推进燃煤小锅炉整治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出台了《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在整治范围、时间节点、整治标准上提出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目标任务,对全市550余台燃煤小锅炉进行整治。市县出台整治燃煤小锅炉补助办法,激励企业主动实施燃煤小锅炉整治。
(二)强力推进砖厂整治
对全市248家砖厂进行专项整治,关停或取缔76家,限期整改172家;对完成整治的砖厂开展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54家停产,还在生产的118家全部按要求安装了在线监控;此外,为严格管控砖厂新增排污量,自2015年起,在空气质量未达标前,全市不再批建新的砖厂。
(三)严管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建筑工地除严格执行6个100%(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遮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以外,还采取湿法作业,而且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和上墙,同时在重点的项目安装PM10、PM2.5在线监控仪,实现了扬尘实时监控。自2017年起禁止在建筑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
(四)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成立19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购置270台新型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运作,按《桂林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考评细则》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进行考评。出台《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行动,通过24小时不间断路面巡查、设卡检查等方式持续加大对建筑垃圾车管控力度,严查建筑垃圾运输撒漏,超高、超载、未覆盖等行为。
(五)全面整治采石场
对全市采石场采用休克疗法,强制关闭设施简陋、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采石场;对全市采石场进行重新规划,编制《桂林市重点区域采石场规划》和其他各县采石场规划,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打造采石场标准化建设的桂林模式,按基地化、规模化、规范化“三化”要求和建设标准化、生产工厂化、开采阶梯化、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五化”标准,建设12家50万吨规模以上的试点采石场。
(六)强力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
对市区公交车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完善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平台,并与自治区监控平台、公安交管平台、环检机构联网;累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48399辆,完成225座加油站、3座加油库、77台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
(七)构建大气污染防治新格局
通过召开每月联席会议、创新联动机制和监管机制、不定期督查、实施有奖举报等措施,逐步构建了“政府为责任主体,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企业守法经营,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格局,而且一举扭转了多项指标在全区垫底的境况。
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2015年以来,我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其中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臭氧和可吸入颗粒物已稳定达标(具体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见表1)。但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超标严重,2015年细颗粒物均值浓度为51μg/m3,2017年细颗粒物均值浓度为44μg/m3,虽然比2015年下降13.7%,但仍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超标25.7%。时间分布上,受秋冬季不利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的影响,11月至次年3月,颗粒物浓度较高。
表1 桂林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5—2018年)
单位:微克/立方米,CO为毫克/立方米
(二)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
“十三五”以来,我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总体呈下降趋势。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初步核定,2016年桂林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分别为34833吨和30408吨,分别比2015年削减5.14%和8.42%。2017年桂林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分别为32042吨和28453吨,较2015年分别下降了12.7%和14.3%,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大气污染防治意识需不断加强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先发展、后治理的思想,在实施防治工作中有“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不买票”的现象;少数企业不重视环保工作,对环保部门多次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甚至采取看、拖、推、躲的态度,导致污染问题查而不改,周边群众意见较大。
2.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任务依然艰巨
我市内建设项目众多,建筑工地扬尘和道路扬尘防治情况仍有待加强,部分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意识淡薄,措施、管理不到位,扬尘防控效果欠佳;道路扬尘、采石场扬尘污染防控还需强化;物料堆场缺乏有效监管;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3.生活源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露天焚烧顽疾难以杜绝,禁烧“网格化”管理制度没有完全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对露天焚烧行为进行处罚,但未明确责任主体,广西也尚未出台地方法律法规;城区露天烧烤摊点污染还较严重;小餐饮店数量较大,分布较广,相当部分小餐饮店与居民住宅楼混为一体,而且多数无油烟净化处理设施,致使油烟污染纠纷大量增加,成为群众投诉的特点和执法难点;餐饮业油烟净化效果无法保证,油烟治理仍待进一步加强。
4.交通发展规划执行滞后
作为国际旅游名城,市内大量公共交通车辆仍使用柴油,清洁能源使用率不高,尚未建设成型的旅游中转体系,占广西一半以上的旅游大巴仍往返于市内各景点上下游客。交通发展规划执行滞后,因此造成臭氧浓度居高不下,而且污染越来越严重。
5.细颗粒物治理需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市大气污染的一大特点就是PM2.5 、PM10占比较高,且PM2.5 浓度仍超标严重。而细颗粒物PM2.5化学组分复杂,主要由一次排放的细颗粒物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等前体物经由复杂大气化学过程转化形成的二次污染物组成,需要联合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才能有效消减,其治理难度远大于单纯消减一次污染物。虽然近年来桂林市的细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但实现达标仍面临较大挑战,我市细颗粒物的治理仍需进一步加强。
6.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升
目前,我市对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较为薄弱,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刚刚开展;对“散乱污”企业、机动车污染以及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力度有待加强;在复合型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方面缺乏有效措施;环境综合管理机制、行政执法手段和环境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行为执法力度、方法、效果不够理想,宣传教育的多,依法严惩的少,有的部门监管工作时紧时松,常态化、动态化、网格化、实时化执法检查机制没有完全落实,问责机制尚不完善不健全,问责力度偏软,问责未动真格。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决策部署,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实现空气质量达标为目标,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扬尘与餐饮油烟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为手段,全面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解决细颗粒物超标的大气污染问题,细化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和科技支撑,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协同、企业治理、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使大气污染得到根本改善,切实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满意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分类施治
从解决我市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入手,重点研究和解决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问题。实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臭氧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均衡控制,有效解决当前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注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双约束,分解落实现阶段改善空气质量工作任务清单,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企业,严控工业企业污染、工地扬尘、机动车尾气、城区露天烧烤、秸秆露天焚烧等方面的污染排放,对关键问题集中力量优先治理。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监督,实施责任追究,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严惩违法行为,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2.质量导向,系统防控
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控制、评估和考核体系,把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目标贯穿到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各领域,综合运用源头控制、结构优化、达标管理、严格执法等多种手段,系统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完善法律、经济、行政、科技手段,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着眼于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科学谋划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推动防治事业长远发展。
3.分级管理,社会共治
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体制,完善政府、企业、公众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合作共治和监督制衡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坚持政府为主体,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对社会、市场、企业和公众积极引导,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承担的防治工作格局。
4.强化督查,严肃问责
市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政务督查重点事项,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肃问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部门,坚决落实预警、通报、约谈、取消相关荣誉称号等措施。
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一)规划实施范围
规划实施范围为桂林市行政区域内,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范围含六区十一县。
(二)限期达标时间
根据2015年以来的环境空气质量数据,我市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年均浓度达到一级标准,臭氧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超出二级标准,表明以细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大气污染是我市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对细颗粒物的防治将是本规划的主攻方向。本次规划目标年为2025年,基准年为2017年,参考2018年的即时数据,并提出2020年近期改善目标。
(三)规划目标
1.近期目标
到2020年,我市城市建成区(不含临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5%及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5年下降15%;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浓度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及以下。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三五”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2.远期目标
到2025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根本改善,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1.5%及以上,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各项指标浓度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及以下。按国家、自治区要求开展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桂林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表2。
表2 桂林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五、主要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统筹环境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严格产业环境准入。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禁止新建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的项目。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在项目审批中严格执行“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在重点控制区域原则上不安排新建、扩建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有效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我市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和主体功能区划,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和规模。研究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经济鼓励政策,鼓励现有工业企业按行业向专业化园区集聚发展。强化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规范管理,各工业园区应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深化污染治理,减少污染排放,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发展,加快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重点围绕火电、铁合金、水泥等高能耗行业,推行能耗在线实时监测及能效对标。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回收利用。加快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切实采取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一系列综合措施,加快重点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在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基础上,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发展清洁能源,控制燃煤使用和污染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推广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使用,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加快“煤改气”“油改气”步伐,在保证新装备新工艺安全可靠的基础上,推动产业用气、工业园区用气,推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加快发展风电,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元化能源供应格局。完善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建设,探索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点状供气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设,大力推进天然气入户工程,提高天然气管网覆盖率。配套建设储气、LNG接收站等调峰设施,加快建设液化天然气站等分散性燃气供应设施,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依托我市现有的风电、天然气管线资源,大力推进天然气应用,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积极探索多种新能源联合利用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优化农村能源结构。重点开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小型沼气工程建设,积极实施太阳能、省柴节能灶、高效低排生物质炉等农村能源项目建设,不断拓宽农村能源建设领域。(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控制燃煤使用和污染。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城市建成区及工业集中区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和重点乡镇(街道)驻地。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全部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能源。加强煤炭生产经营用户的煤质管理,禁燃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民用散煤使用,其他区域探索实行民用散煤的专供专营,改变目前产、供、销的粗放状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力推进工业源污染防治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落实,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名录,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按行业分步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20年完成生态环境部公告的名录内全部点源和固定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依法加强排污许可监管,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排放要求排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开展全市工业企业数量分布调查和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建成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对我市的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切实掌握超标企业清单、问题类别,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除火电、水泥、造纸、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行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排查评估工作,开展8个重点行业达标计划效果评估。2019年底,完成全市其他行业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2020年底,开展其他行业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效果评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按照国家《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继续推进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对燃煤电厂30万千瓦及以上(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实施超低排放节能改造。加快重点行业企业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采用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大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的管理,水泥企业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全市水泥粉磨站、特种水泥生产企业开展粉尘面源污染专项治理,内容主要有磨机除尘系统提升改造、原料堆场密闭化及原料高效输送改造和厂区道路硬化及道路保洁3个方面。(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强化工业锅炉整治。严格新建燃煤锅炉、技改项目燃煤工业锅炉准入,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必须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禁止燃用燃煤,鼓励煤改气、煤改电。全市禁止新建以木柴、秸秆等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新建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必须配套安装专用的高效除尘设施,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强锅炉的年检制度,增加锅炉燃烧效率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等锅炉年检检测项目,淘汰不达标的锅炉,从源头上保证燃煤锅炉效率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巩固砖瓦行业污染整治。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4门及以下轮窑、无顶开口等落后窑炉和粘土类烧结砖)的砖瓦窑企业,对还以轮窑方式生产的企业严禁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证书和采矿许可证,逐步淘汰关停轮窑生产,严格控制新建砖厂企业。巩固砖厂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加强对砖厂在线监控管理,确保砖厂气体排放在线监控设施稳定正常运转,实现大气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县区(灵川县、临桂区)制定砖厂发展规划,优化砖厂布局,促进砖厂规模升级,防止无序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强对砖厂的监管,督促现有生产企业开展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环节粉尘控制、人工干燥及焙烧环节废气污染治理和场地硬化整治,严格控制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气体达标排放。通过监测—超标—限期整改—再监测—再超标—停产—取缔的方式,倒逼砖厂优化布局和提升规模化生产和正规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摸底调查,建立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等重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的基础数据,明确辖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积极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开展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对产生挥发性有机气体的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在线监控。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收集率应大于90%。对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全面清理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实施敞开有机废水处理装置加盖及废气处理。(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大力推进“散乱污”企业污染治理。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又不符合当地(辖区)产业布局规划、无证无照(未办理工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电力等部门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取缔;对手续齐全但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停产整治;对在居民集中区无证无照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予以搬迁或关闭;对符合产业政策且证照齐全但环保排放不达标的“散乱污”企业,要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要停产整治,同时对不达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产技术强制标准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2018年底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2019年起,每年开展“回头看”,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推动“散乱污”污染源环境整治长效化。(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扬尘污染管控
严格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遮盖率、场地清扫洒水保洁率、车辆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轮胎冲洗率“六个100%”扬尘防治要求。严禁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鼓励土方施工湿法作业。混凝土搅拌企业的堆场要保洁到位,建议安装雾炮防尘。搅拌车辆应安装防漏装置,防止混凝土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建设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在市区主要施工工地出口、起重机、堆料等位置安装监控监测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堆场扬尘治理。强化煤堆、土堆、沙堆、料堆等堆场监督管理。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灰)、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堆场配套建设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全面实施封闭储存,不能密闭的应采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防风抑制墙、喷洒抑尘剂等措施,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苫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重点企业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或环保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依法取缔各种非法买卖砂点(场)、散煤点(场),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合法堆场进行严格管理,对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有效抑尘措施的企业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加强采石领域粉尘治理。对全市露天采石场的石料开采、破碎、转运等过程粉尘污染实行有效管控,确保除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推进我市采石场治理示范与推广,采石场按“三化”(基地化、规模化、规范化)要求和“五化”(建设标准化、生产工厂化、开采阶梯化、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标准建设。按《桂林市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一场一策要求编制采石场的生态修复设计方案及复绿施工方案,采取场地平整、边坡治理、挂网、种树种草等措施完成复绿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严格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市住建部门要监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进行有效封盖,出入车辆进行充分保洁冲洗;市城管部门要严格规范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车辆管理,在已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公司化运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持续强化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和运输车辆的管理。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的执法监管,对未覆盖、超载、沿路抛撒等违法违规行为,市住建部门、城管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加大道路保洁力度。提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严格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环卫保洁质量评价标准,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5%以上,县城建成区达到40%以上;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和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分别保持在90%、85%以上。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和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结果,及时扩大洒水范围,增加清扫频次,新建城区确保按照主干道及重点路段每天不少于6次,其他支、辅路每天不少于4次的要求进行洒水作业,空气质量实时监测超标的路段达到每天不少于8次的要求;探索推进城市环卫保洁市场化,引进有资质、有业绩、有实力的专业环卫保洁公司参与城市保洁工作。(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城市道路及绿化建设。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控和绿地控制要求,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化率。加强道路沿线两侧绿化建设和城市生态空间绿化建设。采用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方式,减少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面积。全面开展城市道路“白改黑”,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工程,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开挖道路实施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加强城市道路路政养护管理,减少路面破损。(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生活源污染防治
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要求全市餐饮业油烟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杜绝餐饮业油烟扰民。对油烟净化装置保养不及时、油烟净化器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对周围居民有油烟或噪声污染的餐饮企业,要求其立即整改,做到环保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清理、污染物达标排放,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对于逾期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或整改不到位油烟仍无组织排放的,依据有关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加强对已经完成油烟治理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油烟净化设施维护良好、运行正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展露天烧烤摊点集中整治。禁止在市区内的街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烧烤经营户依法进行处罚。划定城市禁止露天烧烤区域,推行烧烤摊点必须入店经营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规划建设腌腊制品集中熏制设施,有效降低城区烟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推进出台《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管理,加大对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格监管手段等措施,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促进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继续加强我市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一、二、三期项目的基础上,结合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不断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项目,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息化监管能力。2018年底之前,按国家相关标准完成固定式、移动式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系统设备建设,在主要道路和物流货运车辆密集区域建设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系统,加强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测力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严格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全面实施I/M制度。2020年底之前,在我市建立并实施较为完善的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与机动车维修系统无缝对接、数据实时交互、流程科学规范的I/M制度支撑的综合信息平台,形成较为完备的汽车排气超标治理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严格机动车环保准入。加强新注册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管理,新注册和转入车辆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把好营运车辆环境准入关,首次申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达到国家最新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要求。划定高污染(超标车)、黑烟车禁行区,制定禁行区管理规定,加大执法力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继续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机动车排放检验违法行为,提高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综合各种管理手段,继续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推进我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加强油气回收工作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各县区环保局对我市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进行日常监管,从严执法、从重查处油气回收环境违法行为。在环保部门人力、设备、检测力量等存在不足时,可委托第三方检验单位开展油气回收监督性检测。若发现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的情况,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加强城市交通体系建设和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至2020年,城市公共汽车基本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出租车全部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完善我市汽车客运场站布局,加快推进桂北综合客运枢纽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油品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开展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市、县两级成品油检测达到全覆盖,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的行为。规划期间,进一步落实油品升级工作,按国家要求及时供应最新阶段环保标准的车用燃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各县人民政府)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源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工程机械、船舶、农业机械、工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状况,建立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控制,建立污染源清单。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施工机械和船舶排污治理,推进安装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加快淘汰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经济补偿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械提前淘汰。推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工作,市区内禁止使用低于第一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委、市农机局,桂林公路管理局、桂林海事局、桂林船舶检验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推进机动船舶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各相关单位加强联系,按照《桂林市两江四湖水系及漓江风景区旅游船舶尾气排放污染整治工作计划》完成好各项工作。(责任单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七)加强农业源污染防治
严格实行秸秆、垃圾禁烧制度。冬春季秸秆、垃圾焚烧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政府组织乡镇、村社加大对秸秆、垃圾焚烧工作的宣传和查处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村委、社区,严格检查与考核。引导并协助农户科学合理利用秸秆,农业部门做好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尽量使农村废弃物就地处理。加强巡查监管,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建立农业秸秆焚烧控制示范区。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还田,推广农村中小型沼气池,用于处理秸秆等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在农村自发长期焚烧垃圾点设置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严格管控市区及周边区域露天焚烧垃圾,推广农村环保型小型垃圾焚烧模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推进大气氨排放治理。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大气氨排放摸底调查,建立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摸清氨排放特征。加强对农业面源氨排放控制。推进农业氨排放控制,在农田化肥施用上,依据区域土地性质,选择适宜的化肥类型,降低碳酸氢铵施用比例,扩大非铵态氮肥施用比例,大力推广缓控释肥料、水溶肥料等新型肥料的施用。改进施肥方式,提倡氮肥深施,提高机械施肥比例,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切实减少化肥在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推进养殖业氨排放治理,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推动农业源减排,特别是强化对氮肥使用和畜禽养殖两大排放源进行防治。养殖场应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沼气发电等资源化利用方式。(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提升大气污染监管能力
完善空气自动监测网络。优化完善现有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逐步建设并完善路边、农村等网格化微型空气监测站点及垂直监测、遥感监测等专题站点。加强颗粒物组分、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建设。加大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厉打击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提高精细化管理能力。构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体系,实现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动态更新。形成颗粒物源解析工作机制和技术体系,逐步开展臭氧来源解析工作。建设统一的大气环境管理业务平台,集成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等环境信息,建立污染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的定量快速可视化评估体系,实现按季度调度、分析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与进展的功能,为空气质量管理、污染减排的评估、决策与考核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污染排放特点,逐步扩大纳入在线监控的企业范围,逐步实现对所有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2019年底前,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验收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自治区、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控。各部门要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督促超标企业达标排放。对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涉及到的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落实网格监管责任,完善量化考核办法,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处理、反馈网格化流程。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各种工作机制,真正形成机制灵活有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考核、问责、有奖举报的长效管理机制。继续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将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责任人,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守法企业,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降低抽查率,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新执法模式。以监察监测执法垂直管理改革为契机加大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提高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大气污染预报预警能力。完善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完善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测报、信息发布、部门协作、市区联动、措施落实、社会参加等应急响应体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完善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确保目标的实现。持续强化市大气办的监督、督办作用,强化督查,传导压力。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的要求,工作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机制,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来抓,要坚决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落到实处,圆满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辖区和本部门分年度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门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分工。
(二)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资金投入
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逐步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稳定增长机制。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推进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落实经费,制定资金投资计划,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创新节能环保投融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三)完善应急体系,增强科技支撑
各级各部门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雾霾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细化大气重污染源清单。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评价、监管、信息、应急、监察及机动车排污监控等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视情渐次实施大气重污染源限产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等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蔓延。
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解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大力引进培养新兴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发展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开发推广脱硫脱硝、高效除尘、VOCs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水平提升。
(四)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考核
加大工作督查力度,积极开展大气污染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火电厂用煤总量、煤质以及餐饮、露天焚烧废弃物等生活源的监管。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限产、停产整治、停产、停业、关闭,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实施精准防控,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基层、到人员,并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制定政府监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问责办法,对推进工作不力、未完成阶段性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实行约谈、问责。
(五)加强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
加大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规范信息发布制度,增强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实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努力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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