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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借贷纠纷相法律知识:
咨询: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委托理财合同是投资还是借款
戴允丝律师解答:这种只约定投资不承担任何风险的保证本息固定的投资理财合同,法院会认定是属于借款关系。具体请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胡某玲作为甲方(受托人)、蓝某和案外人卓某纬作为乙方(委托
人)签订了一份《委托投资理财协议》,协议载明:“一、委托事项及
委托方式:(1)乙方委托甲方在厦门诗迪雅艺术品有限公司2015年墨
翠新股理财项目2.0进行投资理财,以求获得较好的理财收益;(2)理
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其中案外人卓某纬投资金额为100000元,蓝
某投资金额为100000元;(3)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投资理财,乙方将上
述投资理财款项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由甲方确保资金安全。二、委托期限
与理财收益分配:(1)乙方委托投资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5日起
至2016年2月5日止,在该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撤资;
(2)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于每月6日前按照月平均收益2.5%向乙方支付
上月收益,投资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投资本金退还至乙方
指定账户;(3)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间的当月收益按1.25%向乙方结
算,并于2015年5月收益分配日补齐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收益,于
2015年6月起按照上条规定进行分配……三、提前赎回与展期……(5)
合同期满双方未签订新协议,在未履行终止手续(最终结算和分配)
前,甲方仍负有尽职管理委托资产的义务,在此期间产生的风险完全由
乙方承担。四、结算方式:(1)乙方同意支付甲方投资理财总收益的
20%作为甲方委托投资理财佣金……(3)甲方对于委托投资理财的资
金本金和约定收益承担100%风险,并承诺以甲方自有资金作为保底承
诺。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受乙方委托,甲方有权以乙方名义
在香港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设立交易账户,交易密码由甲
方独享,甲方确保该资金用于香港万丰国际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投资理
财……(3)甲方有权对乙方投资资金独立决策,封闭运作和管理,乙
方不得干预,甲方应高度负责,确保乙方的资金安全获利……七、违约
责任:(1)如因一方违反相关规定遭受处罚,或一方与他人发生纠纷
导致投资理财的合作资金遭受损失,则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八、
风险揭示:(1)市场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2)投资预期收益越
高,面临风险可能越大……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2)在执行本
合同过程中,对双方发生的任何争执,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
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由败诉
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胡某玲在上述协议
上签字的时间为2015年2月3日,蓝某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的时间为2015年
2月5日。另查明,2015年2月5日,蓝某向胡某玲转账支付了100000元。
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1月14日期间,胡某玲向蓝某上述银行账户转账
情况如下:2015年3月9日1250元、4月7日1250元、5月6日5000元、6月5
日2500元、7月6日2500元、8月6日2500元、9月7日2500元、10月10日
2500元、11月6日2500元、12月7日2500元,2016年1月14日2500元。还
查明,为实现该笔债权,蓝某诉至法院,并为此支出律师费5000元。
【案件焦点】
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是理财关系还是借贷关
系;2.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讼争《委托
投资理财协议》约定,蓝某出资100000元委托胡某玲进行投资理财,但
该理财项目无论盈亏,胡某玲均需每月向蓝某支付每月2.5%的回报,且
蓝某不承担任何风险,投资期满后胡某玲将蓝某投资本金退还给蓝某,
即蓝某对于胡某玲如何进行理财以及除每月2.5%的固定回报外的超额投
资收益并无预期。胡某玲自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1月14日期间按月平
均收益2.5%的标准向蓝某支付款项的行为,与《委托投资理财协议》约
定的内容可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双方属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款
合同法律关系。因蓝某向胡某玲交付借款本金100000元,胡某玲按月利
率2.5%支付了11个月的利息,现蓝某要求胡某玲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作出如下判决:
一、胡某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蓝某借款本金100000
元、利息2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
率2%自2016年2月18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胡某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蓝某支付因本案支出的
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胡某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底条款中的保本付息内
容表明委托人蓝某的合同目的和合同预期是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
对胡某玲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该《委托投资理财协
议》的性质是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应认定双方成
立借贷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
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